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哪些规定?

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12345热线共享知识库发布时间:2023-01-31 10:08
内 容:

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哪些规定?

答 复:

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、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。

(一)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:

1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;

2、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(点);

3、机场、码头、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场(点);

4、旅游景点、公立医院、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场。

(二)除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,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,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。

(三)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,按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物价局、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皖价服〔2015〕132号)规定: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,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,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。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、设施停车收费的,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;非新建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,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,合同到期的,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,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。

(四)查封、扣押的车辆,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,不得向当事人收取。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2日内未领回车辆的,逾期停放所发生的停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。